安徽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校政…(安徽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推免工作,发挥推免制度在人才选拔中综合全面、公平自主的优势,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面衡量、综合评

价、择优推荐,突出对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专业能力的考核,确保推免生的质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副校长、纪委书记等为副组长,成员为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校团委、纪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教授代表。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分管教学负责人、教师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等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本学院推免生名额分配、各类推免生条件审查、遴选推荐等工作,学院纪委书记全程监督推免工作。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名单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推免生基本条件
第五条推免对象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六条推免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前3学年已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不少于120学分。
3.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七条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参加学院综合成绩排名。综合成绩=学分加权平均成绩+素质评价成绩×0.1。学分加权平均成绩统计范围为前三学年学生所修课程,辅修课程不计算在内;成绩以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不计算补考成绩、不计算重修成绩,旷考记为0分。
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素质评价成绩加分要求见附件。具体要求: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居本专业年级前40%(文典学院除外),申请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本专业年级排名为前 50%;素质评价成绩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且加分后综合成绩名次递进最多不超过3名。
第八条推免工作在将学业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遴选指标的前提下,要考虑以下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指标(素质评价成绩),并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创新项目、社会实践等四个方面中的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得分最高的一项,不累加计算。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具体加分标准详见附件。
1.科研成果: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专业学术论文,以第一完成人获批的国家发明专利。论文和专利必须以安徽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2.竞赛获奖:获得国家级学术科技类竞赛二等奖及以上,以学生参赛时最新版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竞赛项目和当年教育厅公布的a、b类竞赛中的国家级赛事为准(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竞赛认定汇总表提前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3.创新项目: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合格结题(由教务处认定)。
4.社会实践:在国际组织实习三个月及以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认定)或累计参加志愿服务100小时以上(由校团委认定)。
第九条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及以上军功、优秀士兵称号、旅团级机关嘉奖之一,退役复学后,其修完本科规定学分,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0%(伤残军人、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学生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60%)(复学后调整专业的按调整后计算),可以获得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第四章推免生名额分配
第十条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荐限额按学院分配推免生名额,分配时以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数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学院上一年度推免生指标未能完成的将予以扣减;
2.文典学院推免生指标为毕业生数乘以50%;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专业的推免生指标为毕业生数乘以20%;
3.上一年度研究生升学率大于等于40%、小于50%的专业推免名额在学校本年度基础比例基础上增加3%,大于等于50%的专业增加5%,新增专业首届毕业生推免生指标为毕业人数乘以学校的基础比例(以学生处提供的升学率为准,数据截止时间为当年的8月31日)。
第十一条专项推免生名额按教育部当年下发的免试推荐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达到推免资格但接受学校资助出国攻读研究生的学生需放弃推免指标,与其他原因放弃的推免指标一起由学校收回,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再行分配。

第五章推免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推荐和接收工作在时间上分为互不交叉的两阶段,具体时间按教育部和学校当年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各学院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推免生基本条件及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和素质评价成绩,确定初选学生名单。组织专家审核小组,对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国家发明专利)、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认真审核鉴定,其中对科研论文、专利等要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要从严把握。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学院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推免生拟推荐名单。
第十六条推免生拟推荐名单须在学院公示,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需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进行公示。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教务处汇总、审核各学院推荐名单,报学校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教务处会同研究生院上报至教育部推免生管理系统。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报名、缴费、志愿填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推免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推免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报备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者参加当年推免的人员,应当主动报备并申请回避,不得参与当年的推免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和各学院的推免工作应全程接受纪检与监察部门监督,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学生对推免工作提出申诉,应按有关规定和流程进行。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做好推免生的诚信教育,已确定为推免生的学生需签订《诚信承诺书》,履行诚信义务。对因放弃推免生资格而造成名额作废者,所在学院在其毕业生档案里如实记载。
第二十一条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推免资格或入学资格:
1.未能按期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的;
2.受到处分的;
3.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支教团遴选工作依照《安徽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其他专项推免类型录取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在推免工作中未按本办法实施的学院,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学校追究学院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如与教育部最新推免文件不一致,以教育部最新文件和当年学校推免通知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级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安徽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校政〔200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推荐免试研究生素质评价项目一览表
分类
加分条件
加分要求
分值
科研成果
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
0.5-2
获批国家发明专利
第一完成人
2
竞赛获奖
全国互联网+大赛金奖、挑战杯/创青春大赛特等奖
第1-5位
≤7
全国互联网+大赛银奖、挑战杯/创青春大赛一等奖
第1-5位
≤6
全国互联网+大赛铜奖、挑战杯/创青春大赛二等奖
第1-5位
≤5
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其他竞赛项目、学科和技能竞赛国家级a类其他赛事特等奖
第1-5位
≤4
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其他竞赛项目、学科和技能竞赛国家级a类其他赛事一等奖(金奖)
第1-5位
≤3
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其他竞赛项目、学科和技能竞赛国家级a类其他赛事二等奖(银奖)
第1-5位
≤2
学科和技能竞赛国家级b类赛事特等奖
第1-5位
≤2
学科和技能竞赛国家级b类赛事一等奖(金奖)
第1-5位
≤1
学科和技能竞赛国家级b类赛事二等奖(银奖)
第1-5位
≤0.5
创新项目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优秀结题
第1-5位
≤1
合格结题
第1-5位
≤0.5
社会实践
国际组织实习
三个月及以上
≤2
志愿活动
累计100
小时及以上
0.1
说明:1.竞赛获奖和创新项目计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5人(对于有最少参赛人数要求的竞赛获奖以实际参赛人数加分),第一完成人计满分,第2-3位成员按60%计分,其他成员按30%计分。2.在国际组织实地实习三个月及以上加2分,远程实习加0.5分。3.竞赛获奖分类中的“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等为竞赛简称。4.竞赛认定汇总表提前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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